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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FR——成本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本條規(guī)則與(當事人)所選擇的運輸模式無關,即便(當事人)選擇多種運輸模式,亦可適用該規(guī)則。本規(guī)則較適用于國內交易,對于國際交易,則應選FCA[1]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規(guī)則為佳。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強調生產制造場所)、工廠(制造場所)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需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在需要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時,賣方亦不必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
雙方都應該盡可能明確的指定貨物交付地點,因為此時(交付前的)費用與風險由賣方承擔。買方必須承當在雙方約定的地點或在指定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EXW 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它應遵守以下使用規(guī)則:
賣方沒有義務為買方裝載貨物,即使在實際中由賣方裝載貨物可能更方便。若由賣方裝載貨物,相關風險和費用亦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在裝載貨物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則使用由賣方承擔裝載費用與風險的FCA術語通常更合適。
買方在與賣方使用EXW術語時應知曉,賣方僅在買方要求(更符合術語特質)辦理出口手續(xù)時負有協助的義務:(但是),賣方并無義務主動(更強調最小義務,吸收進2010年本身的意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因此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建議買方不要使用EXW術語。
買方承擔向賣方提供關于貨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義務。但是,賣方可能需要這些用作諸如納稅(申報稅款)、報關等目的的信息。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該項規(guī)則可以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單獨使用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同時使用的情況。
“貨交承運人”是指賣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買方指定人。建議當事人最好盡可能清楚地明確說明指定交貨的具體點,風險將在此點轉移至買方。
若當事人意圖在賣方所在地交付貨物,則應當確定該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貨地點。另一方面,若當事人意圖在其他地點交付貨物,則應當明確確定一個不同的具體交貨地點。
FCA要求賣方在需要時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但是,賣方沒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的義務,也無需繳納任何進口關稅或者辦理其他進口海關手續(xù)。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在必要時/適當時),DAP規(guī)則要求應有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xù),但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者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xù),如果當事人希望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任何進口稅和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xù),則應適用DDP規(guī)則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這一術語無例外地用于所選擇的任何一種運輸方式以及運用多種運輸方式的情況。
“運費付至…”指賣方在指定交貨地向承運人或由其(賣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貨并且其(賣方)須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載明并實際承擔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在CPT, CIP, CFR, or CIF適用的情形下,賣方的交貨義務在將貨物交付承運人,而非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時,即告完全履行。
此規(guī)則有兩個關鍵點,因為風險和成本在不同的地方發(fā)生轉移。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盡可能準確地確定以下兩個點:發(fā)生轉移至買方的交貨地點;在其須訂立的運輸合同中載明的指定目的地。如果使用多個承運人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且買賣雙方并未對具體交貨地點有所約定,則合同默認風險自貨物由買方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賣方對這一交貨地點的選取具有排除買方控制的絕對選擇權。如果當事方希望風險轉移推遲至稍后的地點發(fā)生(例如:某海港或機場),那么他們需要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這一點。
由于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因而當事人應盡可能準確地確定目的地中的具體地點。且賣方須在運輸合同中載明這一具體的交貨地點。賣方基于其運輸合同中在指定目的地卸貨時,如果產生了相關費用,賣方無權向買方索要,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
CPT貿易術語要求賣方,在需要辦理這些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是,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進口關稅以及辦理任何進口所需的任何海關手續(xù)。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該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也可以用于使用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時。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含義是在約定的地方(如果該地在雙方間達成一致)賣方向承運人或是賣方指定的另一個人發(fā)貨,以及賣方必須簽訂合同和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賣方還必須訂立保險合同以防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買方應注意到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多的保險保障,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在CPT,CIP,CFR和CIF在這些術語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與承運人時而不是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賣方已經完成其交貨義務。
由于風險和費用因地點之不同而轉移,本規(guī)則有兩個關鍵點。買賣雙方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精確地確認交貨地點,風險轉移至買方地,以及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所到達的指定目的地。若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用到若干承運人而買賣雙方未就具體交貨點達成一致,則默認為風險自貨物于某一交貨點被交付至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該交貨點完全由賣方選擇而買方無權控制。如果買賣雙方希望風險在之后的某一階段轉移(例如在一個海港或一個機場),則他們需要在其買賣合同中明確之。
將貨物運輸至具體交貨地點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因此雙方最好盡可能明確在約定的目的地的具體交貨地點。賣方最好制定與此次交易精確匹配的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貨而支付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追討費用。
CIP術語要求賣方在必要時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是,賣方不承擔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者履行任何進口報關手續(xù)的義務。

DAT——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此規(guī)則可用于選擇的各種運輸方式,也適用于選擇的一個以上的運輸方式。
“終點站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終點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敖K點站”包括任何地方,無論約定或者不約定,包括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或空運貨站。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貨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建議當事人盡量明確地指定終點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終點站內的一個特定地點,因為(貨物)到達這一地點的風險是由賣方承擔建議賣方簽訂一份與這樣一種選擇準確契合的運輸合同。
此外,若當事人希望賣方承擔從終點站到另一地點的運輸及管理貨物所產生的風險和費用,那么此時DAP(目的地交貨)或DDP(完稅后交貨)規(guī)則應該被適用。
在必要的情況下,DAT規(guī)則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是,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并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報關手續(xù)。

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DAP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新添加的術語,取代了的DAF[2](邊境交貨)、DES[3](目的港船上交貨)和DDU[4](未完稅交貨)三個術語。
該規(guī)則的適用不考慮所選用的運輸方式的種類,同時在選用的運輸方式不止一種的情形下也能適用。
目的地交貨的意思是:賣方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風險。
盡管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地前的風險,該規(guī)則仍建議雙方將合意交貨目的地指定盡量明確。建議賣方簽訂恰好匹配該種選擇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承受了貨物在目的地的卸貨費用,那么除非雙方達成一致,賣方無權向買方追討該筆費用。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在必要時/適當時),DAP規(guī)則要求應有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xù),但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者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xù),如果當事人希望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任何進口稅和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xù),則應適用DDP規(guī)則

DDP——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這條規(guī)則可以適用于任何一種運輸方式,也可以適用于同時采用多種運輸方式的情況。
“完稅后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并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準備好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卸下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并有義務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與進口清關手續(xù),對進出口活動負責,以及辦理一切海關手續(xù)。
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因為到達指定地點過程中的費用和風險都由賣方承擔,建議當事人盡可能明確地指定目的地。建議賣方在簽訂的運輸合同中也正好符合上述選擇的地點。如果賣方致使在目的地卸載貨物的成本低于運輸合同的約定,則賣方無權收回成本,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不建議當事人使用DDP術語。
如果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所有風險和費用,應使用DAP術語。
任何增值稅或其他進口時需要支付的稅項由賣方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這項規(guī)則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船邊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邊(例如碼頭上或駁船上),即完成交貨。從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fā)生轉移,并且由買方承擔所有費用。
當事方應當盡可能明確的在指定裝運港指定出裝貨地點,這是因為到這一地點的費用與風險由賣方承擔,并且根據港口交付慣例這些費用及相關的手續(xù)費可能會發(fā)生變化。
賣方在船邊交付貨物或者獲得已經交付裝運的貨物。這里所謂的“獲得”迎合了鏈式銷售,在商品貿易中十分普遍。
當貨物通過集裝箱運輸時,賣方通常在終點站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是在船邊。在這種情況下,船邊交貨規(guī)則不適用,而應當適用貨交承運人規(guī)則。
船邊交貨規(guī)則要求賣方在需要時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是,賣方沒有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者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xù)。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本規(guī)則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致買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貨物。一旦裝船,買方將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造成的所有風險。
賣方被要求將貨物交至船只上或者獲得已經這樣交付裝運的貨物。這里所謂的“獲得”迎合了連是銷售,在商品貿易中十分普遍。
FOB不適用于貨物在裝船前移交給承運人的情形。比如,貨物通過集裝箱運輸,并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這些情形下,適用FCA的規(guī)則。
在適用FOB時,銷售商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銷售商無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繳納進口關稅或是辦理任何進口報關手續(xù)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
賣方須訂立貨物在運輸途中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合同。買方須知曉在CIF規(guī)則下賣方有義務投保的險別僅是最低保險險別。如買方望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險保障,則需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當CPT,CIP, CFR或者 CIF術語被適用時,賣方須在向承運方移交貨物之時而非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時,履行已選擇的術語相應規(guī)范的運輸義務。
此規(guī)則因風險和費用分別于不同地點轉移而具有以下兩個關鍵點。合同慣常會指定相應的目的港,但可能不會進一步詳細指明裝運港,即風險向買方轉移的地點。如買方對裝運港尤為關注,那么合同雙方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精確地確定裝運港。
當事人最好盡可能確定在約定的目的港內的交貨地點,賣方承擔至交貨地點的費用。當事人應當在約定的目的地港口盡可能精準地檢驗,而由賣方承擔檢驗費用。賣方應當簽訂確切適合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發(fā)生了運輸合同之下的于指定目的港卸貨費用,則賣方無需為買方支付該費用,除非當事人之間約定。
賣方必須將貨物送至船上或者(由中間銷售商)承接已經交付的貨物并運送到目的地。除此之外,賣方必須簽訂一個運輸合同或者提供這類的協議。這里的“提供”是為一系列的多項貿易過程(“連鎖貿易”)服務,尤其在商品貿易中很普遍。
CIF術語并不適用于貨物在裝上船以前就轉交給承運人的情況,例如通常運到終點站交貨的集裝箱貨物。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適用CIP術語。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術語要求賣方在適用的情況下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然而,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繳納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海關手續(xù)。[1]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xù),即完成交貨。
[2] 邊境交貨是指當賣方在邊境的指定的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時,即完成交貨!斑吘场币辉~可用于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因而,用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點準確界定所指邊境,這是極為重要的。
[3] 目的港船上交貨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 術語。
[4] 未完稅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xù),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xù)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xù)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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